《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91-04-22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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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二条 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五条 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九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章,处罚有据,廉洁奉公。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用印制度。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三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四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守则,积极工作,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五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待人礼貌。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六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