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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