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