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五条 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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