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五条 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