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五条 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
← 查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