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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