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二条 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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