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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