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