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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三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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