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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