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