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