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