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审议内容,不作与审议内容无关的发言,确保审议质量,同时应当注意控制发言时长,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言或者有补充意见的,可以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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