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