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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