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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