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对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可以指定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停放,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补偿费。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公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