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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