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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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节约集约...
第三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
第四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要求,建立统一的国...
第五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各...
第七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
第八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
第九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详细规划应当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作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十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特定区域、特定流域、特定领域的开发、保护和利用作出专门安排。不同层级、不同...
第十一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运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国土空...
第十三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加强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批准建设用地,...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
第十五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实保护责任,确保本行政区...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开垦与所...
第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长期撂荒,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保证其用途、质...
第十八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规定备...
第十九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用地单位和个人用地前应当...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耕作层的保护,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占用...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耕地种植条件。
因人为因素损毁耕地种植条件需...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土地的,应当同时提出征收...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预公告,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八条 土地现状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针对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状...
第三十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条 依法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一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测算并落实土地补...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上报有批准权...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四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五条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地级...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法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三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第四十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条 新供应国有工业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与工业用地取得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产业准入条件...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一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农...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三条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项建设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稳妥有序推进旧城镇、旧...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名录制...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国有土地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进行督察...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巡查制度,运用卫星遥感、无人...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和时...
第五十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期间,有权暂停或者责令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护责任制等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