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补充耕地,引导各类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采取措施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
耕地总量减少或者质量降低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或者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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