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或者通过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相关费用,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及时足额缴纳或者兑付。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种植管护,按照规定保障后期管护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明确后期种植管护职责、措施、标准、期限等要求,落实乡镇村以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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