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长期撂荒,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保证其用途、质量和产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奖励机制,对耕地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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