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实保护责任,确保本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总体稳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地级以上市耕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一定数量的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后备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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