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规定备案,并将用地信息上传至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
设施农业用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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