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针对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