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八条 土地现状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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