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