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农用地转用批准机关一并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