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预公告,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