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土地的,应当同时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审核上报的,应当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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