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一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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