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测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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