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护责任制等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情况的内容,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