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