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期间,有权暂停或者责令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耕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秩序等情况,按照规定相应奖励或者扣减下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耕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秩序等情况,按照规定相应奖励或者扣减下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