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巡查制度,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监测,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配备负责日常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配备负责日常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