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造成损失的,由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给予补偿,相关补偿费用纳入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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