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名录制管理,未纳入国家名录的,不得承担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鼓励土地储备机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名录制管理,未纳入国家名录的,不得承担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鼓励土地储备机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