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三条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农村村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的宅基地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途,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农村村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的宅基地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途,或者复垦为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