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一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引导和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镇工业集聚区等可连片开发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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