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四十条 新供应国有工业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与工业用地取得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退出机制、股权变更约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在法定出让最高年期内合理确定。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在法定出让最高年期内合理确定。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