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