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拟定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拟定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