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 第三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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