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被督察的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决策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被督察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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