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及办事指南,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办事指南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
符合申请条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但次要材料缺失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容缺受理。
办事指南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
符合申请条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但次要材料缺失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容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