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