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产业结构...
第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
第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生产过程及末端选用污染防...
第七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八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
第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九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
第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十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十一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大气环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本省确定的挥发性...
第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
第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大气污染源...
第十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未列入强制检定...
第十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新...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
珠江三...
第十八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煤炭...
第十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
第二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工...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
地级以...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安装、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禁止安装、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料或者...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物种多...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石油、化工、有机医药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标...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
第三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化工、...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科学教育、医疗保健、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建筑...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高排放公交、邮政、环卫、出租等车辆,制定更新淘...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机...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
第四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检验纳入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本省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现行执行的国家非道路移动机...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范对在用非道路移动...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应当建立非道路...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进入国家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自然资源...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道路保洁应当采用低尘作业道路机械化清扫、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洒水、...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
对已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干散货码头应当采取干雾抑尘、喷淋除尘、防风抑尘网或者密闭运输系统等措施...
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二节 餐饮污染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
第六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二节 餐饮污染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二节 餐饮污染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畜禽养...
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二节 餐饮污染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应当制定餐饮服务业的油烟、露天焚烧生物质、垃圾等产...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
第六十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
第六十七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七条 编制可能对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产...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或者将...
第六十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未按照要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第七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
第七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或者安装地级以上...
第七十二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或者安装、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料或者多燃...
第七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超过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七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制定...
第七十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工业涂装企业以外的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石油、化工、有机医药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根据国家和省的标准、技术...
第七十七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第七十八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第七十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用柴油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范要求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由...
第八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八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
第八十二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在禁止搅拌混凝土、搅...
第八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
第八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