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石油、化工、有机医药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标准、技术规范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石油、化工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维修、检修时,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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