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污染物。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
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污染物。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